中共太原市委
办 公 厅 文 件
并办发[2008]52号
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8年“送温暖、献爱心”
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工委),市直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晋办发电〔2008〕49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2008年“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活动时间
宣传准备阶段:10月19日至10月21日,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
集中接收阶段:10月22日至10月27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捐助活动,并及时将捐赠款物送交民政部门。
检验发送阶段:10月29日至10月31日,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捐赠物资进行检验、分类打包,并组织运力将捐赠物资及时送抵四川茂县灾区(发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募捐种类、用途和原则
募捐种类:捐款,捐新被褥、毛毯和新棉衣裤、大衣、毛衣裤。捐赠的衣被必须出具企业检验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要确保捐赠衣被的质量,没有质检的棉衣被不得发往灾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接收捐助物品时,要按规定严把质量关,按类整理装箱,并在包装上注明种类和数量,以便于统计与区别。
这次捐助活动的捐款捐物用于对口支援四川茂县和帮助我市困难群众安全过冬。
活动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一)此次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名义从事其它形式的募捐、集资、销售等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捐助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捐助款物的收集、整理和公示工作。
(二)市直单位的捐款捐物由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市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捐款捐物分别由市国资委、市工商联统一组织收集,捐款捐物送太原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捐款捐物,按属地管理原则,送所在地民政部门社会捐助工作接收机构,由民政部门统一送太原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
(三)此次活动时间紧、涉及单位较多,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宣传部门要做好捐助活动的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捐助活动所需经费开支;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捐赠物资的公路运输事宜,公路沿线各收费站要保证运送捐赠物资车辆优先、免费、快速通行;质检部门要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检验工作;铁路部门要协调好捐赠物资的铁路运输事宜,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和装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捐赠物资尽快抵灾区。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次“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必要措施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工作,迅速掀起捐助热潮。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捐助,起到表率作用。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内部管理,接收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专账管理,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统计和逐级报送工作。各级接收机构在接收捐赠款物时,要向捐助者出具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凭收据享受有关税务优惠政策。
(三)各单位接收的捐赠款物明细和缴纳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全市接收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将在太原日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承办单位:太原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
地 址:半坡西街26号(市民政局6楼603号)
邮 编:030002
电 话:0351—4251029
传 真:0351—4251029
开户名称:太原市财政局预算外总会计(注:交支票要到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填写专用缴款书和专用代码)
账 号:01546508091001
开户银行:中行新支
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7日 |